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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车祸3年后才起诉 法院:错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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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晚报讯(全媒记者杜勇 通讯员刘洋)3年前发生了交通事故,3年后伤者才将肇事者告上法庭,却因过了诉讼时效,以失败告终。19日,三峡坝区法院提醒,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前不久,老高向法院提起诉讼称,3年前,骑电动车经过城东大道时,被小吴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受伤,住院多日才康复,还留下了后遗症。交警认定小吴负全责,但他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请求法院判决小吴及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小吴辩称,自己垫付了3000多元,曾多次要求老高协助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但老高不配合,所以拖到现在。其保险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了相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而老高在车祸发生时就应当视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但直到3年后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断、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保险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依法成立,予以采纳。

    最终,驳回老高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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