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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工医保今年内将迎重大变化 普通门诊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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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湖北省政府网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意见分为三大部分、十五条,总体考虑是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通过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来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相应提高门诊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减轻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主要有三方面政策安排:

一是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指出,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将原本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2022年底前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方面,在职职工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退休人员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8%;报销比例方面,在职职工不低于50%,退休人员不低于60%,各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方面,在职职工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退休人员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5%左右。

完善门诊慢特病制度,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增强定点零售药店保障能力,加强定点药店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二是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各市(州)2021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计入。适当拓宽使用范围,除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的自付费用外,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三是发挥改革系统集成效能。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群众就近享受医疗服务。促进基层医疗优化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加强慢病管理,促进健康管理,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发挥医保支付引领作用,推动三医联动,协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院处方外配等,整体提升保障功能。

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楚天都市报记者郑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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