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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邓辉建议:明确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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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讯(全媒记者邹前俊)近年来,因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官司不断,造成小区停车管理混乱,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市政协委员邓辉建议,明确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邓辉调研发现,地上停车位是否有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而实际,房屋开发公司在向小区业主出售房屋时,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着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由于地面停车位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不具有利用上“独立性、排它性”,不能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也不可能办理独立的产权登记。因此,地面停车位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其产权亦不能为开发商所有。

邓辉建议,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同时加强相关物权纠纷案例的宣传工作,让业主维权有法可依。规划部门应加强调研,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既有商品房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在新批商品房住宅小区时明确地面停车位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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