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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 离婚时能否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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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娇(化名)与大山(化名)2019年1月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出现矛盾,9月一次争吵过后,大山认为自己疲于应付小娇与自己家人之间的矛盾,向当时怀孕6个半月的小娇提出离婚,要求小娇尽早处理掉小孩,并将她的个人生活用品及衣物寄回娘家。此后,大山不再与小娇联系,12月,小娇生育一子名小华(化名),由小娇独自照顾,大山不曾探望和支付抚养费。

2020年7月,双方在微信上沟通离婚事宜。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娇诉至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子小华随自己生活,大山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经济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官说法】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娇与大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小娇提出离婚,大山表示同意离婚,法院应予以准许。婚生子小华年幼且自出生起便随母亲小娇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宜由小娇抚养为宜,大山应承担一半抚养费。大山在不影响婚生子小华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关于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小娇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其有权请求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其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法院根据双方结婚时间、婚生子小华的年龄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酌情支持3万元。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谭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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