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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未结到工程款,拖欠别人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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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晚报讯(全媒首席记者杜勇 通讯员刘洋)租赁设备为自己承包的项目施工,工程结束后,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拒付租赁费。1月18日,记者获悉,三峡坝区法院判其3日内支付。

高先生(化名)一直从事吊车租赁业务。去年8月,单先生(化名)承揽了某单位一项工程吊装施工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急需租赁吊车加班加点赶工期。经人介绍,单先生找到高先生商量,决定租下其两台吊车,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个台班的租赁费用,根据工期据时结算。当年底,施工顺利完成,高先生撤回了吊车,并找单先生结算,在其一再追要下,单先生才在今年中旬对了账,至此,他共欠下租赁费11万余元,并支付了1万元,余款打下了欠条,承诺宽限一定的时间后再付。

约定的时间到期后,高先生多次向单先生追讨余款,但对方表示,自己也没有结到钱。高先生认为,这并不能成为拖欠租赁费的理由。眼见追讨无望,近日将单先生告上了法庭。

根据高先生提供的欠条等相关证据,法院审理查明了双方租赁的相关事实,认为双方因吊车租金结算,单先生给高先生出具的欠条,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单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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