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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官司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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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晚报讯(首席记者杜勇 通讯员刘洋)十年前办理房产证,十年后把不动产登记部门告上法庭,这是为何?这起民告官的官司最终结果又如何?21日,记者到三峡坝区法院进行了采访。
       2011年,原宜昌市房地产权监理处为夏某(化名)办理了房产证,证中“规划用途”栏内载明为“商业”。10年后,他把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告上法庭,称涉案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称,申请房屋更正登记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夏某通过邮寄函件及附件材料不符合办理更正登记的受理条件。另外,涉案房屋已经灭失,夏某所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现实可执行性,而如今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为房产证由夏某亲自签字领取,即在2011年就应当知道房屋权属证书对房屋的“规划用途”登记为“商业”,如认为有误,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如今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了夏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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