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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劳动者还可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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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6月,原告曾某在下班倒垃圾时,因地板湿滑,不慎摔倒受伤。2019年7月,用人单位与曾某就摔倒受伤一事达成了《工伤处理协议书》,约定一次性给付医药费和工资3456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任何纠纷与公司无关。原告由于伤情较重,多次入院治疗,花费几万元医疗费,并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但用人单位认为,事情已经协议处理,不同意再支付医疗费。原告遂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承办此案的枝江市法院法官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书》,但在签字之时,曾某的伤情尚未进行鉴定,本人对伤残程度并未真正了解,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在原告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双方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于曾某来说的确显失公平,因此,原告再行起诉,要求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审查确认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峡晚报全媒首席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杨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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